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期末委員大會 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據「私立慈濟技術學院各科學會設置辦法」
第二條:成立宗旨
1.發揮慈悲喜捨的慈濟精神,關懷每一位同學。
2.增進與大專院校相關科系學術交流。
3.促進社會大眾對護理的重視。
4.提升護理人員之福利、進修管道。
5.提高學術研究風氣,聯絡同學感情,增進專業成長。
第三條:本學會定名為「私立慈濟技術學院護理系學會」簡稱為「學會」
第四條:學會會址置於慈濟技術學院護理系
第二條:成立宗旨
1.發揮慈悲喜捨的慈濟精神,關懷每一位同學。
2.增進與大專院校相關科系學術交流。
3.促進社會大眾對護理的重視。
4.提升護理人員之福利、進修管道。
5.提高學術研究風氣,聯絡同學感情,增進專業成長。
第三條:本學會定名為「私立慈濟技術學院護理系學會」簡稱為「學會」
第四條:學會會址置於慈濟技術學院護理系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本校護理系主任為學會當然指導顧問,另聘請相關老師擔任學會指導老師
第六條:幹部組織架構如下
第六條:幹部組織架構如下
第七條:學會會長、副會長、執行秘書及幹部等人員產生方式。
1.學會設置會長乙人、副會長乙人、執行秘書乙人。 2.會長、副會長、執行秘書之遴選因符合下列標準及程序:
(1).學會會長、副會長、執行秘書任期均為一學年,應屆畢業年級學生不得擔任會長。
(2).由護理系日間部二技部一年級及五專部三年級各班推派一名,參加競選。
3.選舉時間定於每年十月,任期一年,不得連任,依票數高低分別遴選出學會會長、副會長及執行秘書。三人同票數者,依抽籤決定。
4.當選後有重大過失不能勝任者,由副會長代理至下屆改選。
5.會長依學會規定之組織架構遴選學會幹部若干人,並由指導老師核準後擔任之。
6.監察委員會由各班班代及副班代負責擔任。
第八條:
會長、副會長、執行秘書及各部門其職掌如下:
1.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幹部,負責會務之規劃,執行與評價及相關會務之決策,並依本章程之規定主持會議。
2.副會長:輔會長之職務,會長因故不克出席時之代理人,執行會長分派之會務。
3.執行秘書:承會長之指示,執行會務,並負責會議之通知,並有協調各組之功能。
4.活動組:負責會務相關活動的籌劃及推展及協助報告書撰寫。
5.器材組:負責器材建檔並定時與總物組共同清點器材,以及借用活動中所需的器材。
6.公關組:負責各項會務之連絡。
7.美宣組:負責海報、名片等文宣設計,相關活動之場地設計及規劃。
8.文書組:負責學會所有檔案,會議記錄之建檔。
9.總務組:負責預算編列,經費收支、賬目製作、財產建檔並定時與活動共同清點器材。
10.資編組:負責刊物之製作、發行與學會有關文宣之擬稿,定期更新系網及活動消息網路公告。
11.顧問團 :負責扶佐新任的會長,副會長以及執行秘書。
第九條:
學會對全體會員負責,於會員代表會議召開時,會長及全體幹部應列席報告會務概況,工作計劃,執行結果及經費運用情形。
1.學會設置會長乙人、副會長乙人、執行秘書乙人。 2.會長、副會長、執行秘書之遴選因符合下列標準及程序:
(1).學會會長、副會長、執行秘書任期均為一學年,應屆畢業年級學生不得擔任會長。
(2).由護理系日間部二技部一年級及五專部三年級各班推派一名,參加競選。
3.選舉時間定於每年十月,任期一年,不得連任,依票數高低分別遴選出學會會長、副會長及執行秘書。三人同票數者,依抽籤決定。
4.當選後有重大過失不能勝任者,由副會長代理至下屆改選。
5.會長依學會規定之組織架構遴選學會幹部若干人,並由指導老師核準後擔任之。
6.監察委員會由各班班代及副班代負責擔任。
第八條:
會長、副會長、執行秘書及各部門其職掌如下:
1.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幹部,負責會務之規劃,執行與評價及相關會務之決策,並依本章程之規定主持會議。
2.副會長:輔會長之職務,會長因故不克出席時之代理人,執行會長分派之會務。
3.執行秘書:承會長之指示,執行會務,並負責會議之通知,並有協調各組之功能。
4.活動組:負責會務相關活動的籌劃及推展及協助報告書撰寫。
5.器材組:負責器材建檔並定時與總物組共同清點器材,以及借用活動中所需的器材。
6.公關組:負責各項會務之連絡。
7.美宣組:負責海報、名片等文宣設計,相關活動之場地設計及規劃。
8.文書組:負責學會所有檔案,會議記錄之建檔。
9.總務組:負責預算編列,經費收支、賬目製作、財產建檔並定時與活動共同清點器材。
10.資編組:負責刊物之製作、發行與學會有關文宣之擬稿,定期更新系網及活動消息網路公告。
11.顧問團 :負責扶佐新任的會長,副會長以及執行秘書。
第九條:
學會對全體會員負責,於會員代表會議召開時,會長及全體幹部應列席報告會務概況,工作計劃,執行結果及經費運用情形。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
凡本校護理科系學生,自由加入系學會成為系學會會員,並歡迎有志護理工作人員為贊助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之權力
1.選舉權
2.被選舉權
3.提案權
4.表決權
5.罷免權
6.監察權
7.參與學會各項活動之權力
8.其它各項應享之權力
第十二條:會員之義務
1.按時繳會費
2.遵守學會章程及決議案
凡本校護理科系學生,自由加入系學會成為系學會會員,並歡迎有志護理工作人員為贊助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之權力
1.選舉權
2.被選舉權
3.提案權
4.表決權
5.罷免權
6.監察權
7.參與學會各項活動之權力
8.其它各項應享之權力
第十二條:會員之義務
1.按時繳會費
2.遵守學會章程及決議案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
本學會最高權力單位為會員大會,但由於會員人數過多,集合會議不便,得舉行代表大會,各班代表為各班班代,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第十四條:
學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學期舉行兩次於學期開始時與學期結束前舉行之。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始得開議決議;須由出席代表二分之一通過,方可定案。
第十六條:
學會每週舉行行政會議乙次,由會長召開,並為主席。
本學會最高權力單位為會員大會,但由於會員人數過多,集合會議不便,得舉行代表大會,各班代表為各班班代,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第十四條:
學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學期舉行兩次於學期開始時與學期結束前舉行之。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始得開議決議;須由出席代表二分之一通過,方可定案。
第十六條:
學會每週舉行行政會議乙次,由會長召開,並為主席。
第五章 罷免
第十七條:
會長於任內,若有違反本組織章程條例或其行為嚴重毀損本系聲譽時,經本會會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連署,向會員代表大會以書面說明提出彈劾案,彈劾案提出後,會員代表應立即組織三人以上調查小組,查明事實真相以後,提出報告並聽取會長與會員代表兩方答辯經討論後,方向進行彈劾案之表決。彈劾案的通過須以三分之二以上之會員代表出席,出席會員代表表決於半數以上為通過之。
第十八條:
會長彈劾案通過後,由會員代表互推一名代表負責召開會長代表大會進行會長罷免認可投票,罷免的成立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表決工作,始可成立。
第十九條:
會長於任內,因退學,課業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任職時,應向會員大會提出辭呈,並將職權交付副會長接理。
第二十條:
幹部於任內,若有違反本組織章程條例,行為嚴重毀損本系聲譽或未克盡職責,可由會長召開幹部會議,彈劾未盡職責者,呈准指導老師予以懲處。
會長於任內,若有違反本組織章程條例或其行為嚴重毀損本系聲譽時,經本會會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連署,向會員代表大會以書面說明提出彈劾案,彈劾案提出後,會員代表應立即組織三人以上調查小組,查明事實真相以後,提出報告並聽取會長與會員代表兩方答辯經討論後,方向進行彈劾案之表決。彈劾案的通過須以三分之二以上之會員代表出席,出席會員代表表決於半數以上為通過之。
第十八條:
會長彈劾案通過後,由會員代表互推一名代表負責召開會長代表大會進行會長罷免認可投票,罷免的成立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表決工作,始可成立。
第十九條:
會長於任內,因退學,課業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任職時,應向會員大會提出辭呈,並將職權交付副會長接理。
第二十條:
幹部於任內,若有違反本組織章程條例,行為嚴重毀損本系聲譽或未克盡職責,可由會長召開幹部會議,彈劾未盡職責者,呈准指導老師予以懲處。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 系學會經費來源與支出條件
本學會為學生自治團體,經費來源自由繳交。
一、會員繳交會費,每學期200元。
二、護理系學會幹部於幹部期間每學期繳交100元會費。(100年2月24日)。
三、依據護理系學生歷年繳費證明單位享有畢業禮物。(100年2月24日期
初委員大會修訂,出席率18人、缺席6人,投票全數通過,自98學
年度開始計算)
四、學校補助。
五、其他。
第二十二條:會費由總務負責收付、登賬、公佈,由會長指導下監督。
第二十三條:本會費各支款須填寫申請書,經總務組、會長及指導老師簽核,使得支領。
第二十四條:總務組每月須製作收支表,公告經費使用狀況。
本學會為學生自治團體,經費來源自由繳交。
一、會員繳交會費,每學期200元。
二、護理系學會幹部於幹部期間每學期繳交100元會費。(100年2月24日)。
三、依據護理系學生歷年繳費證明單位享有畢業禮物。(100年2月24日期
初委員大會修訂,出席率18人、缺席6人,投票全數通過,自98學
年度開始計算)
四、學校補助。
五、其他。
第二十二條:會費由總務負責收付、登賬、公佈,由會長指導下監督。
第二十三條:本會費各支款須填寫申請書,經總務組、會長及指導老師簽核,使得支領。
第二十四條:總務組每月須製作收支表,公告經費使用狀況。
第七章 護理系學會學生修退學退費辦法
第二十五條:會員因中途辦理轉學、休學或退學者可辦理退費,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費標準:
1.會員於開學日(含)之後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完成轉學、休學或退學手續者,應退會費三分之二。
2.會員於開學日(含)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一,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完成轉學、休學或退學手續者,應退會費三分之一。
3.會員於開學日(含)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二完成轉學、休學或退學手續者,所繳之當學期會費,不予退費。
4.會費繳費證明若遺失或損毀則不予退費
二、退費申請方式:
1.申請者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會費繳交證明、轉學、休學或退費申請表)
2.退費手續完成後,請本人或代理人向總務組簽收及領取。
三、本辦法經委員大會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一、退費標準:
1.會員於開學日(含)之後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完成轉學、休學或退學手續者,應退會費三分之二。
2.會員於開學日(含)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一,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完成轉學、休學或退學手續者,應退會費三分之一。
3.會員於開學日(含)之後逾學期三分之二完成轉學、休學或退學手續者,所繳之當學期會費,不予退費。
4.會費繳費證明若遺失或損毀則不予退費
二、退費申請方式:
1.申請者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會費繳交證明、轉學、休學或退費申請表)
2.退費手續完成後,請本人或代理人向總務組簽收及領取。
三、本辦法經委員大會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八章 參與各項活動之補助辦法
第二十六條:代表校內參與校外活動於花蓮縣市內,其補助報名費。
第二十七條:代表校內參與校外活動於花蓮縣市以外之地區,其補助報名費及車馬費。
第二十八條:代表學校參加校際相關活動,補助食宿費。配合課指組申請辦法。
第二十七條:代表校內參與校外活動於花蓮縣市以外之地區,其補助報名費及車馬費。
第二十八條:代表學校參加校際相關活動,補助食宿費。配合課指組申請辦法。
第九章 交接
第二十九條:本會幹部之交接,應於每年一月完成。
第三十條:應交接物件如下:
1.本會會印
2.帳冊及剩餘款項
3.財產清冊及清冊之排列之學會財產
4.存檔之各項資料
5.其它相關之物件
第三十條:應交接物件如下:
1.本會會印
2.帳冊及剩餘款項
3.財產清冊及清冊之排列之學會財產
4.存檔之各項資料
5.其它相關之物件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組織章程在必要,經幹部會議討論修改過後,與委員大會呈委員們審核與核准後實施。